陈思静、黄益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4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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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4871号案件名称
陈思静、黄益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思静;黄益明;戴新忠;新沂华源茧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4871号原告(案外人):陈思静,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黄益明,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庆(系被告黄益明女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第三人:新沂华源茧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西路华源茧丝有限公司综合楼1层。法定代表人:戴新忠,该单位总经理。第三人:戴新忠,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陈思静与被告黄益明,第三人新沂华源茧丝有限公司、戴新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思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思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思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陈思静负担。审 判 长 马会婷人民陪审员 臧其娜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旖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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