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华、李才贵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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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049号案件名称
李碧华、李才贵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碧华;李才贵;张自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李碧华,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才贵,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张自军,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李碧华申请李才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民终9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碧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民终9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耀如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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