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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碧华、李才贵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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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049号
  • 案件名称

    李碧华、李才贵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碧华;李才贵;张自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李碧华,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才贵,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张自军,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李碧华申请李才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民终9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碧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民终9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耀如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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