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马文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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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852号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马文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马文壮;田金波;卢发建;丛芝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刘韶伟,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刘新祝、张晓静,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文壮(身份证号码:370620196206××××),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面粉楼50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田金波(身份证号码:230921197301××××),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卢发建(身份证号码:370620196512××××),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丛芝卿(身份证号码:370620196305××××),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富华城7号6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文壮、丛芝卿、卢发建、田金波、马文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丛芝卿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的保险单(累计缴纳保费**万元)、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的保险单(累计缴纳保费**元)及被执行人卢发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的保险单(累计缴纳保费**元)进行强制退保。上述保单中,在被执行人丛芝卿名下的保单退款分别为**元,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退款为**元,上述款项共计**元,本院扣留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故(2021)鲁10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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