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民终6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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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民终6926号案件名称
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终6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三铺村。法定代表人:梁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杏,男,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强,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6号数字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袁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璇,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筠,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1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118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由上诉人贵阳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程 奕审判员 田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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