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开华、李绍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2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299号案件名称
赵开华、李绍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开华;李绍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赵开华,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李绍刚,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申请执行人赵开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终6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绍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李绍刚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李绍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李绍刚尚欠案款104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460元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绍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宏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丽莎、侯兴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2868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张同兴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