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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8601执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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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8601执112-1号
  • 案件名称

    王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8601执112-1号被执行人:王璐,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璐污染环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8601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王璐刑事罚金200000元。在执行罚金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经网络司法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并将其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1322.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C×××××大众牌汽车一辆,苏C×××××摩托车一辆;3、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汇入本院账户案款50000元,并书面承诺再将于2021年11月1日前缴50000元,2022年2月1日前缴50000元,2022年5月1日前将全部案款缴清。4、因新冠疫怀因素的影响,未能到其居住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封楼居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目前经济状况。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承诺缴纳罚金的期限过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第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幼峰审判员  周建荣审判员  王炳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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