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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瑞、闫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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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175号
  • 案件名称

    李新瑞、闫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新瑞;闫菲;张小霞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瑞,男,200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闫菲,男,200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张小霞,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瑞与被执行人闫菲、张小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32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春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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