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瑞、闫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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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175号案件名称
李新瑞、闫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新瑞;闫菲;张小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瑞,男,200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闫菲,男,200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张小霞,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瑞与被执行人闫菲、张小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32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春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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