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值斌与杨志勇,解红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46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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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4680号之一案件名称
覃值斌与杨志勇,解红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覃值斌;杨志勇;解红梅;刘瑾;杨发枝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4680号之一 原告:覃值斌,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瑾,女,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荣,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特别授权,系刘瑾之父。被告:杨志勇,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解红梅,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杨发枝,男,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云阳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635965620。法定代表人:王琼。原告覃值斌与被告刘瑾、杨志勇、解红梅、杨发枝、云阳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覃值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值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由原告覃值斌负担。 审 判 长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王首建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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