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申元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777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申元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7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负责人陈凌云。被执行人申元,男,汉族,1984年0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元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申元收入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邱 巍代理书记员 曾 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立宏、胡海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3民初4113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林广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