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5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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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5387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王志海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5387号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0号。被执行人王志海,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志海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21)京011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王志海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截止日2022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7000.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霞审判员 贾会颖审判员 王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新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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