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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1、曹某2等用益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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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271号
  • 案件名称

    曹某1、曹某2等用益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白某
  • 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271号原告:曹某1,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2,男,193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系曹某1父亲。原告:曹某2,男,193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新,系辽宁远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女,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1、曹某2诉被告白某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1、曹某2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曹某2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曹某2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丽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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