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郭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湘0482民初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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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310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郭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贺某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湘0482民初2310号贺某某:你诉被告李某某、郭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二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承办法官:朱国成联系地址: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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