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7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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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7721号案件名称
汪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汪圣;上海祝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7721号原告:汪圣,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祝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祝潘路XXX号XXX层。法定代表人:冯家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辉,男。原告汪圣与被告上海祝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汪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汪圣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圣负担。审判员 李世宇书记员 鲁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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