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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艳、陈少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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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252号
  • 案件名称

    梁艳、陈少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梁艳;陈少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梁艳,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陈少军,住保定市莲池区。梁艳申请陈少军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少军给付1、标的款13.07万元,2、执行费186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少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少军全部银行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少军3117.19元,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陈少军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陈少军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2021年9月2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陈少军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能找到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梁艳,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1、标的款13.07万元,2、执行费1861元,执行到位3117.19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梁艳,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敬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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