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凤、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7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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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71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春凤、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春凤;张成;张月弓;张灵和;于桂荣;张灵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凤,女,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成,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月弓,男,汉族,1995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灵和,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于桂荣,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804131826,女,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第3居民委2组50户。被执行人:张灵珍,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708301827,女,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北苑社区第16居民委2组141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凤与被执行人张成、张月弓、张灵和、于桂荣、张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桂荣、张灵珍在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收入,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艳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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