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徐伟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33财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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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财保50号案件名称
王永利、徐伟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永利;徐伟涛;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MERGEFORMATMERGEFORMAT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财保50号申请人:王永利,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徐伟涛,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永通路与308交叉口西行3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武立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徐伟涛驾驶的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1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现敏与被申请人徐伟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现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现敏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徐伟涛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王永利请求扣押事故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徐伟涛驾驶的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国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琳书 记 员 王晓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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