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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义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104刑初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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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刑初1202号
  • 案件名称

    龚义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龚义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刑初120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义,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化县,暂住长沙市岳麓区。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龚义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A×××××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天麓尚城小区出发,途经雷锋大道、杜鹃路,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龚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3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龚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龚义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龚义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龚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龚义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龚义有犯罪前科。根据被告人龚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志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泱书 记 员 杨艳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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