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3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331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国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331号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旭,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国艳,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鞠伟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城区支行、万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432号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