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向波、陈亚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96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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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96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向波、陈亚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曾向波;陈亚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9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向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亚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曾向波与陈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陈亚明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曾向波支付货款69554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支付的,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955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9元。因陈亚明逾期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向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为980元。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其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亚明名下的银行账户共5个,并扣划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7075.01元。该款在扣减本案执行费980元后,余款16095.01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曾向波。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亚明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解放牌)汽车一辆,因尚未实际控制到前述车辆,暂无法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亚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三、限制、处罚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亚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四、结案方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9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长磊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蓝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洁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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