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改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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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刑初547号案件名称
张改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改平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81刑初547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改平,男,汉族,文盲,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原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3日被神木市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木检刑诉〔202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改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改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改平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X5867号红色“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神木市神华路与麟州街红绿灯十字路口处时,因被人举报,被神木市某局继业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神木市某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二中队值班室后因其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经榆林市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改平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5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改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俊堂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改平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改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改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文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俊芳 书 记 员 麻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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