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丹、张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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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373号案件名称
郭丹、张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丹;张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373号原告:郭丹,女,1993年6月25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淳,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郭丹诉被告张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郭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慈悦书 记 员 袁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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