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凤、李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4民初5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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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民初5294号案件名称
张雪凤、李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雪凤;李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4民初5294号 原告:张雪凤,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魁,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501号一至十四层。 负责人:苏金华。 原告张雪凤与被告李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雪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雪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晓瑶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张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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