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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花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青0103民初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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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103号
  • 案件名称

    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花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花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03民初4103号原告: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564928066H,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15号1063室。        法定代表人:马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女,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西宁市城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花吉,女,藏族,1971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花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被告金花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620.09元、违约金330.03元(按照年息5%算的),以上共计3950.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日,被告签署了《“海星阳光”交房收费确认表》,办理了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海星阳光”小区7号楼2单元2244室的入住手续,并签署了《业主规约》,同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消防安全责任书》。上述文件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为包括被告在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享受了该等服务。但是,自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费累计达3620.09元,原告曾多次催缴均未果。        被告金花吉辩称,原告起诉拖欠物业费的时间、金额属实。但我没有看到他们的服务,一、冬天冷风厉害,门窗漏风。二、我们家总是电路跳闸。三、门铃没有安装。四、厕所没有电,我们找物业,物业不管。五、小区绿化不到位、保安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六、每月交停车费不方便。七、电梯存在故障。八、防疫不到位。我同意物业费减半给付,违约金不愿意给。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交房收费确认表、业主规约、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与消防安全责任书,证明我们的交付时间,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用。        证据二、催告函、张贴催告函的照片,证明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催告。        被告质证认为,对于证据无异议。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照片四张,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被告入住西宁市城中区“海星阳光”小区7号楼2单元2244室并签署了《业主规约》,约定原告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自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费3620.09元,原告曾多次催缴,被告以门窗漏风、电路跳闸、门铃没有安装、厕所没有电为由拒不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业主规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被告应该交纳物业费,现被告拖欠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物业费3620.09元没有交纳,应该依法交纳,被告辩称门窗漏风、电路跳闸、门铃没有安装、厕所没有电,但上述问题均不在物业服务范畴,被告以上述原因为理由不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在物业服务中,原告存在服务瑕疵,故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花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宁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620.0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金花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孔爱爱书记员    陈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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