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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邦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刑申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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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刑申326号
  • 案件名称

    马邦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邦秀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刑申326号马邦秀:你因黄小红贩卖毒品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本院(2014)辽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案证据不足,黄小红没有犯罪行为,采信黄小红的辩解才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应改判黄小红无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黄小红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客房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分析检验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视频资料及相关说明,被告人黄小红及同案被告人姜洪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小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原判认定黄小红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案证据不足,黄小红没有犯罪行为,采信黄小红的辩解才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应改判黄小红无罪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亦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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