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秀云、青岛天马蒸馏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3执恢5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3执恢556号
  • 案件名称

    苏秀云、青岛天马蒸馏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苏秀云;青岛天马蒸馏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3执恢556号申请执行人:苏秀云,男,195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天马蒸馏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82573702X。法定代表人:kristoflgnacz,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秀云与被执行人青岛天马蒸馏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拍卖被执行人青岛天马蒸馏酒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内的蒸馏酒设备一宗得款1155312元,从(2020)执恢490号案件中转入(2020)鲁0283执3687号执行案件29103.63元、执行费494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案款及利息全部放弃,同意本院按照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590元,实际到位标的29103.63元,因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剩余案款及利息的执行,同意本院作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冷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成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