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街子镇华丽木制品加工厂、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21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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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21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崇州市街子镇华丽木制品加工厂、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崇州市街子镇华丽木制品加工厂;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2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州市街子镇华丽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上元村10组。经营者:鲜永良,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雨亮,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志,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1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姜豫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街子镇华丽木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1××××长安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信息;到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调查,查明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19号一层是一家名为“贝优宠艺宠物店”的临街商铺,据该商铺负责人称,该商铺一直是“贝优宠艺宠物店”在使用,不认识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经拨打四川铭玛聚成家具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为空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61166元,经本次执行未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毛德云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智勇书 记 员 曾 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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