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慧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6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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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6493号案件名称
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慧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慧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6493号原告: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4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365205B。法定代表人:李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岗,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徐慧岗之妻。原告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慧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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