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耀华、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685民初2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685民初2200号案件名称
蒲耀华、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招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蒲耀华;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685民初2200号原告:蒲耀华,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招远君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徐维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山东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蒲耀华与被告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耀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被告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2019年3月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5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家分公司东风一号通风井夏某某班组从事扒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8月29日9时许,原告在工作时被矿石砸伤头、胸部,原告受伤后,被夏某某送往招远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额骨骨折、开放性眶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夏某某垫付了全部医药费。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是由施工队雇佣的,被告仅是借用资质给施工队,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原告由夏某某招用到被告处从事井下扒装工作。夏某某系借用被告资质自行招用工人进行施工,原告等人的工资由夏某某发放。同年9月29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致原告额骨骨折、开放性眶骨骨折、肋骨骨折,夏某某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020年11月,原告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9年3月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月18日,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招劳人仲案不字[2021]第0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该案已经仲裁程序;证据2、工程承包合同,证明被告承包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家分公司矿区开采工程;证据3、原告与施工队长夏某某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在夏某某施工队工作时受伤;证据4、上岗证,证明原告在夏某某施工队从事扒装工。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经落实原告确系夏某某施工队工人。本院认为,原告系夏某某招用到被告处从事井下扒装工作。夏某某借用被告资质进行施工,日常原告等人由夏某某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蒲耀华与被告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蒲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友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曹学功书 记 员 闫笑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心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2执1511号之一 下一篇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5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