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章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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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118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章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章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118号原告:连云港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工业园B2地块。法人代表人:王宏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法、张宁(实习),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朴,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219号4室。原告连云港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7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销售的神钢牌液压挖掘机一台,型号为SK210LS-8,全款价格为98万元,购机首付款总额为35万元,其余购机款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甲方虽然将挖掘机交付乙方使用,但是在乙方未按照欠条的约定付清欠款之前,挖掘机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按照欠条中的承诺按时还款,其中任何一笔逾期超15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包括未到期部分在内的所有欠款,并按照拖欠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甲方也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收回挖掘机。乙方己使用挖掘机的时间视为乙方租赁使用,乙方应当挖掘机交付之日起至返还给甲方之日按照整机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租赁费。2011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机号为YQ12-H4140的神钢牌液压挖掘机一台。后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原告已与被告解除合同,现挖掘机依然在被告处。原告故提起诉讼。被告章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系重复诉讼,2012年5月18日,原告已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涉案挖掘机。2013年1月18日,原告又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答辩人、李兴明返还涉案挖掘机。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最终裁定移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日,栖霞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原告追加郑丽云、章士全、武家军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答辩人支付租赁费70万元,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栖霞市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上诉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鲁040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答辩人返还原告涉案挖掘机,给付原告租金1.4万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2020年6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民终143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两份法律文书所涉合同与本案系同一合同法律事实。原告系重复诉讼。2、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以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依据该条款确定管辖。3、即使本案属于受理范围,诉讼标的为租金,亦应由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移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案涉《销售合同》约定:“甲(连云港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乙(章朴)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纠纷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但并不排除甲方向合同签订地及其他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现就该合同争议产生诉讼的管辖已曾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定,实体争议亦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且经承办人实地走访核实,原告虽然注册登记地址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工业园区B2地块,但实际在数年前就已搬离海州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早已发生变更。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章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章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连云港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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