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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李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3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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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3738号
  • 案件名称

    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李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李斌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3738号原告: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871X9。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国荣(该公司员工),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斌,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开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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