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李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3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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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3738号案件名称
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李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李斌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3738号原告: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871X9。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国荣(该公司员工),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斌,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安贤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开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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