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31民初16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民初1664号案件名称
卢某、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卢某;龙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31民初1664号原告:卢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龙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卢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岑廷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兴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正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恢286号 下一篇 王辉、朱细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