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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31民初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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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民初1664号
  • 案件名称

    卢某、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卢某;龙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31民初1664号原告:卢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龙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卢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岑廷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兴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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