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梁明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1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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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10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梁明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梁明奎;孙凤岩;魏增杰;李善君;张颜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东宁市。负责人:崔健,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梁明奎,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孙凤岩,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魏增杰,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李善君,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张颜杰,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明奎、孙凤岩、魏增杰、李善君、张颜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明奎、孙凤岩、魏增杰、李善君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凤岩、魏增杰名下的位于东宁市绥阳镇车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凤岩、魏增杰名下的位于东宁市绥阳镇住宅,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善君名下的位于东宁市绥阳镇住宅,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明奎名下的位于东宁市绥阳镇住宅,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梁明奎、孙凤岩、魏增杰、李善君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鑫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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