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平、杨宝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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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4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鞠平、杨宝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鞠平;杨宝莉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鞠平,男性,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太白县。被执行人:杨宝莉,女性,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鞠平与被执行人杨宝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0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宝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鞠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9955元以及利息,执行费21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2日以及冻结期限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晓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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