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郭超仪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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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1717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郭超仪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郭超仪;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171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航,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超仪,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仙岭中路91号星远悦城大厦6楼607-61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迎宾路。负责人:杨新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阳,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郭超仪、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孙桂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彬书 记 员 周艳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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