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辉、罗时荣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87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871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跃辉、罗时荣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跃辉;罗时荣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8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跃辉,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罗时荣,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本院在执行张跃辉与罗时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王 炜书记员 张 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文根与朱剑、吴小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3816号 下一篇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与胡显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