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培瑞、赵洪敏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保3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保312号案件名称
曹培瑞、赵洪敏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曹培瑞;赵洪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保312号申请人:曹培瑞,男,1981年4月9日,住所地:无棣县。被申请人:赵洪敏,男,1984年3月20日,住所地:无棣县。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曹培瑞与被申请人赵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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