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牧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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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3223号案件名称
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牧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牧启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3223号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4259940N。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翠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艳,该公司员工。被告:牧启玉,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牧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市繁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是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墨韵书 记 员 李淑霞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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