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昌田、河南德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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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842号案件名称
肖昌田、河南德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昌田;河南德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陈明伟;易锋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842号原告:肖昌田,男,1977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桂,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16554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金,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0220240。被告:河南德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林科路非常国际二期1号楼西单元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30525Y。法定代表人:程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横川县。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明伟,男,1971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易锋,男,1972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肖昌田与被告易锋、陈明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于2020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黔0222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陈明伟不服该判决,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黔02民终130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肖昌田以陈明伟与肖昌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昌田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昌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肖昌田负担。审 判 长 管 红 兵人民陪审员 肖 世 芳人民陪审员 唐 仁 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龙 登书 记 员 冯才喜审判员管红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龙 登书 记 员 冯 才 喜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842号原告:肖昌田,男,1977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居民身份证5202021977××××××××。被告:易锋,男,1972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居民身份证4130211972××××××××。被告:河南德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林科路非常国际二期1号楼西单元230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577630525Y。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00016995634XA。被告:陈明伟,男,1971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居民身份证4115281971××××××××。诉讼代理人:王占金,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肖昌田与易锋、陈明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昌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昌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0元,减半收取302.00元,由原告肖昌田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冯才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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