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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钧、何达青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3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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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816号
  • 案件名称

    杨华钧、何达青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华钧;何达青;成都西马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3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钧,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达青,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西马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步云路269号。法定代表人:蒋清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英雨,女,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华均、上诉人何达青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西马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华钧构成工伤,何达青申请对其行为与杨华钧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由于工伤认定可能影响案件事实和损害赔偿范围,且何达青不同意在二审中鉴定,故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华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与上诉人何达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冬琦审判员  陈丽华审判员  徐苑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冬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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