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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新、刘丰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6执恢3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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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3248号
  • 案件名称

    张洪新、刘丰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张洪新;刘丰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6执恢3248号张洪新、刘丰源:张洪新与刘丰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8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8000.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张洪新。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张洪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津0116民初63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恢复标的额48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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