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新、刘丰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6执恢32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3248号案件名称
张洪新、刘丰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张洪新;刘丰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6执恢3248号张洪新、刘丰源:张洪新与刘丰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8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8000.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张洪新。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张洪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津0116民初63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恢复标的额48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开生贪污刑事再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再3号 下一篇 何德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52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