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杨青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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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75号案件名称
杨静、杨青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静;杨青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75号原告:杨静,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待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占(系杨静丈夫),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被告:杨青贵,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原告杨静与被告杨青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静承担。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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