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桂、肖任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77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7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丙桂、肖任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丙桂;肖任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丙桂。被执行人:肖任飞。申请执行人刘丙桂与被执行人肖任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1021民初366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6月10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财产,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并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肖任飞名下有车牌号为湘LWZ0**的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对被执行人肖任飞名下有车牌号为湘LWZ0**的车辆,本案已查封,因该车本院一直未找到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该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本院一直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115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为合计11572.5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11572.5元,未执行到位为合计11572.5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11572.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为合计1157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任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丙桂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周泽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汪维汉、罗远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713号 下一篇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武秀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