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阿合、火补俄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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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52号案件名称
吉木阿合、火补俄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吉木阿合;火补俄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格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52号原告:吉木阿合,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火补俄且,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格支公司,住四川省普格县普基镇新建南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213400219K。法定代表人:邱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阿合与被告火补俄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木阿合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木阿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阿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木阿合负担。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肆 子 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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