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冰、任亚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6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639号
  • 案件名称

    梁冰、任亚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梁冰;任亚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639号梁冰、任亚民:申请执行人梁冰与被执行人任亚民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共计69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梁玉宝名下的位于蛟河市长安街道电厂西胡同5-4(电厂小区住宅楼)3单元702室面积86.5平方米房屋已归梁冰所有。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1521号判决书确定的被继承人梁玉宝名下的位于蛟河市长安街道电厂西胡同5-4(电厂小区住宅楼)3单元702室面积86.5平方米房屋系梁玉宝的遗产,归原告归梁冰所有,案件受理费69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