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军、王革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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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23号案件名称
杨亚军、王革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亚军;王革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023号杨亚军、王革刃:申请执行人杨亚军与被执行人王革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终7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革刃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亚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革刃向申请执行人杨亚军返还233182元,并以23318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4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革刃履行案款233182元,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428元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0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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