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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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18号案件名称
杨敏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敏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18号被执行人:杨敏敏,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茶陵县。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杨敏敏犯盗窃罪一案,该案(2021)湘02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敏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8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27日共发起两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杨敏敏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房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敏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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