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与郑洋洋民间借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恢195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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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恢195号之十案件名称
张强与郑洋洋民间借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强;郑洋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恢19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郑洋洋,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聊民一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洋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洋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5122XXXX,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9.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柱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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