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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与贺洪河、夏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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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22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与贺洪河、夏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贺洪河;夏凤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2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盆居委会五一东路137号。负责人:高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宇翔,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系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贺洪河,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夏凤莲,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与被告贺洪河、夏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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