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与贺洪河、夏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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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2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与贺洪河、夏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贺洪河;夏凤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2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盆居委会五一东路137号。负责人:高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宇翔,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系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贺洪河,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夏凤莲,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与被告贺洪河、夏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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