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诗云、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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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086号案件名称
文诗云、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文诗云;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086号原告:文诗云,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铁炉塘组114号。法定代表人:郭望。原告文诗云与被告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文诗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诗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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