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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诗云、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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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086号
  • 案件名称

    文诗云、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文诗云;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086号原告:文诗云,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铁炉塘组114号。法定代表人:郭望。原告文诗云与被告湖南温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文诗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诗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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