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燕、曾素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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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758号案件名称
唐海燕、曾素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海燕;曾素娥;陶世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758号原告:唐海燕,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告:曾素娥,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告:陶世杰,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原告唐海燕诉被告曾素娥、陶世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唐海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海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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